營改增之前✘▩•,從小規模納稅到一般納稅人✘▩•,是一條不可回頭的單行道₪▩。但從2018到2019年✘▩•,國家開啟了一段可回頭的時間視窗✘▩•,允許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說✘▩•,這個政策對很多進項稅額偏低的企業✘▩•,是個難得的好機會₪▩。但實踐中✘▩•,還是有很多納稅人對這個政策還是不夠了解₪▩。今天✘▩•,根據總局的問答✘▩•,我梳理了最常見的11個典型問題✘▩•,一起來學習下吧╃₪₪!
1. 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有行業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本條適用範圍是否有行業限制╃✘•╃?
答·✘:無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情形除外₪▩。
2. 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站)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無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3. 2019年以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無時間要求╃✘•╃?例如·✘:2018年9月註冊的公司並進行了資訊確認✘▩•,10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截止目前銷售額並未超過500萬✘▩•,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4.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專案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免稅銷售額是否計入銷售額範圍╃✘•╃?
答·✘: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6. 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納稅人✘▩•,規定中的“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7. 對於已經實行彙總納稅的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年銷售如果達不到500萬元✘▩•,該分支機構能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在取消彙總納稅後✘▩•,符合轉登記條件的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8.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期有留抵✘▩•,轉成小規模納稅人之後✘▩•,該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8年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統一調整轉登記日當期(即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後一期申報)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具體處理方式✘▩•,按照18號公告規定執行₪▩。
9. 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該納稅人從什麼時候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5號)明確✘▩•,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徵優惠₪▩。
10. B公司2019年3月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2019年5月份收到當年2月份購進原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裝置✘▩•,由主管稅務機關透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
11.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準備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請問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後✘▩•,是否還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裝置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裝置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透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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