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稅務機構改革需要╃·•▩,確保新稅務機構掛牌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平穩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本期內容為您準備了本公告相關內容的六個常見問題╃·•▩,為您答疑解惑╃╃╃。
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前辦理什麼手續✘··••?
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 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該如何處理✘··••?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公告》制發的背景是什麼✘··••? 為了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稅收徵管效率╃·•▩,2017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髮〔2017〕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創新相關制度╃·•▩,明確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地稅機關和經營地的國稅│▩│☁、地稅機關的工作職責和要求╃╃╃。 按照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國稅│▩│☁、地稅合併為新的稅務機構╃╃╃。103號文中關於“兩地四局”的工作職責也應當相應調整和明確╃╃╃。為了確保新稅務機構掛牌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平穩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公告》與103號文相比有哪些變化✘··••? 《公告》對103號文中涉及國稅│▩│☁、地稅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和明確╃·•▩,總體制度架構沒有改變╃·•▩,其他有關事項仍適用103號文的規定╃╃╃。《公告》對103號文的調整主要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納稅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各環節資訊╃·•▩,透過資訊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傳遞(103號文規定透過資訊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國稅│▩│☁、地稅機關和經營地國稅│▩│☁、地稅機關傳遞); 二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履行報告義務時╃·•▩,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報告表(103號文規定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 三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報驗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辦理(103號文規定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 四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延期時╃·•▩,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103號文規定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 五是納稅人跨區域經營結束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反饋表╃·•▩,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後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103號文規定納稅人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後推送至經營地的地稅機關╃·•▩,地稅機關同意辦結的╃·•▩,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將相關資訊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 六是後續管理中╃·•▩,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要設定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反饋資訊(103號文規定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要設定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反饋資訊); 七是結合上述變化╃·•▩,同步修改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和《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兩個附件╃╃╃。 《公告》自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於省│▩│☁、市│▩│☁、縣新稅務機構分級逐步掛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併前╃·•▩,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工作仍按照103號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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